第一条 贯彻学以致用、发挥专长、人尽其才的原则,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、国防、军工、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、高新技术企业的需要。
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、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。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、信守诺言、遵守法律、讲究道德。
第三条 努力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,鼓励自主创业并提供相关的就业指导、咨询与服务。
第二章办理就业手续
第四条 毕业生情况登记备案
每年10月中旬起,学生填写《拟毕业时间申请表》(附件1),导师签署意见后,交研究生部备案。
第五条 确定毕业去向
在学校集中上报就业方案前(春季1月底前,夏季6月中旬前),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毕业去向,包括就业(签《就业协议书》)、升学、出国(境)留学、灵活就业等。
(一)就业
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《就业协议书》,用人单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:
1. 每年11月-12月,已登记备案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部领取成绩单和《就业推荐表》,一式一份;
2.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,达成签约意向后,持《就业推荐表》“用人单位回执”或用人单位“接收函”(需人事部门盖章)到研究生部领取《就业协议书》(学校方已盖章)并登记备案;学生、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返回研究生部。
《就业协议书》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,一人一式三份。三方签字盖章后,学校、用人单位、学生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;三方其他承诺应在“备注”栏中明确说明,并视为《就业协议书》一部分;
3. 《就业协议书》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、为毕业生办理《就业报到证》的依据。春季毕业生上报时间为2月下旬,毕业生3月中领取《就业报到证》;夏季毕业生上报时间为6月下旬,毕业生7月中可领取《就业报到证》;上报就业方案后并返回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生,可领取《就业报到证》,领取时间另行通知;
4. 成绩单、《就业推荐表》和《就业协议书》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,本人须妥善保管,不可遗失。
(二)升学(包括国内读博及做博士后)
报考外校博士或申请国内博士后的毕业生,需填写《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选择去向表》(附件2),6月中旬前交到研究生部。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、档案迁移手续。
未被录取者、但8月30日前落实了接收单位的,可办理就业手续;逾期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。
(三)出国(境)留学(包括国外读硕、博及做博士后)
申请出国(境)留学的毕业生,须填写《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选择去向表》(附件2),6月中旬前交到研究生部。出国成行者可申请将户口、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将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。
出国未能成行者,所里不再负责其就业,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。
(四)灵活就业
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,比如签订劳动合同、单位用工或试工、自由职业、自主创业等,可不签《就业协议书》。
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,填写《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选择去向表》(附件2),6月中旬前交到研究生部,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:
1. 签订劳动合同:提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;
2. 单位用人证明: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(需盖单位公章);
3. 自由职业:提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;
4. 自主创业: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,提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-复印件,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,提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;
5. 其他灵活就业: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,并提交相关声明。
(五)未就业
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,可申请将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,填写《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选择去向表》(附件2),6月中旬前交到研究生部。也可以申请将户口、档案保留在所里至当年年底,填写《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》(附件3),6月底前交到研究生部。在此期间,我所只负责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,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。如需办理出国、考研、结婚等手续者,须先将其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,再由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。逾期未申请保留户口、档案者,8月底所里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。
第六条 定向生、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。如在学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因故被撤销,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,我所不负责其任何就业事宜。
第七条 结业、肄业或退学
(一)结业生:6月中旬前与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者,可办理有具体用人单位抬头的《就业报到证》。逾期未确定就业去向者,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;
(二)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:原则上回生源省区就业。学生应在拿到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后一个月内将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。
第八条 毕业生离所及到用人单位报到
通过答辩的毕业生在研究生部领取《离所通知单》,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所手续,到研究生部领取《就业报到证》。凭《就业报到证》办理户口、档案迁移及到用人单位报到手续。
《就业报到证》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,遗失不再补发。
第三章就业方案变更
第九条 违约
三方《就业协议书》签订后上报就业方案前,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解除协议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后方可领取新的《就业协议书》:
(一)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解除《就业协议书》的公函,并说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;
(二)原签订完成的《就业协议书》;
(三)新单位接收函。
我所上报就业方案后,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,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。毕业生除提交上述材料,还需填写《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改派登记表》(附件4)。如已领取《就业报到证》者,还需交回《就业报到证》。
第十条 更改毕业时间
当年未能毕业的研究生,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,到研究生部办理更改就业年度相关手续。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,将按个人违约办理,8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同意解除《就业协议书》的公函交到研究生部。
第十一条 若毕业生的户口或档案已迁出我所,我所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违约相关事宜。
第四章附则
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,研究生院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(春季1月初,夏季6月初),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拟毕业时间申请表
2.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选择去向表
3.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
4.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改派登记表